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与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21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尚庄盐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849731840。

法定代表人:李昌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公园区南山片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1R8CY7T。

法定代表人:吴仲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电阀门公司)与被告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宏石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盐电阀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徐彬、百宏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万晓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电阀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百宏石化公司赔偿盐电阀门公司损失6046768.2元(其中:可得利益损失465万元、定金损失135万元、差旅费46768.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9日,盐电阀门公司与百宏石化公司在晋江市订立《不锈钢闸阀、截止阀、止逆阀、针阀、蝶阀、球阀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盐电阀门公司组织生产备料,先后与多家公司订立专项采购合同并支付定金。盐电阀门公司依约向百宏石化公司提交了310万元银行保函,百宏石化公司收到保函2个多月却未向盐电阀门公司支付约定的预付款310万元。2019年11月,百宏石化公司将预付款保函以邮寄的方式退还原告,以实际行动进一步表明终止《供货合同》。涉案《供货合同》项下的阀门采购,按行业中的通行规则其利润率不低于总价的15%,因百宏石化公司不履行合同给盐电阀门公司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少于465万元。盐电阀门公司因组织原料生产,向相关企业支付的不少于135万元的定金无法要求返还。除此之外,盐电阀门公司为商谈、签署《供货合同》往返的差旅费不少于46768.2元。

百宏石化公司辩称:一、盐电阀门公司并未向法院请求解除诉争合同,合同未解除其主张赔偿损失便不具备请求权基础,依法应予驳回。即使盐电阀门公司在本案中有主张解除诉争合同,其也不享有解除权。盐电阀门公司在《商务标书》中虚构了其曾于2017年向新凤鸣集团的PTA项目供应阀门的事实,百宏石化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便立即通知盐电阀门公司暂停合同履行,并表示将重新评估其履行能力。盐电阀门公司才是诉争合同违约的一方,无权主张赔偿损失,百宏石化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二、盐电阀门公司主张的损失6046768.2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1.双方签订本案诉争合同后,百宏石化公司发现盐电阀门公司在《商务标书》中虚构PTA业绩,并告知暂停合同履行,故诉争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盐电阀门公司也未实际投产,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且盐电阀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若合同实际履行可获得合同总价款15%的利益;2.盐电阀门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无法体现其是为履行《供货合同》向案外人采购坯料而支付的定金,即便所述属实,也不能推定盐电阀门公司会造成损失,定金支付后,是否退还、合同是否进一步履行未能确认,盐电阀门公司就其支付定金的行为认定为损失显然不能成立;3.盐电阀门公司提供的票据无法证明是为履行本案诉争合同的产生的费用,即便盐电阀门公司所述属实,差旅费是经营产生的必要费用,不能计入损失范畴。综上,请求驳回盐电阀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宏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百宏石化公司与盐电阀门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不锈钢闸阀、截止阀、止逆阀、针阀、蝶阀、球阀供货合同》。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5日,百宏石化公司将“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5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采购不锈钢阀门一事分为2个招标项目,并通过E-mail方式分别向包括盐电阀门公司在内的投标单位发出《技术招标单》,招标编号分别为:1319060194ISBL普材第一批不锈钢闸阀、截止阀、止逆阀、针阀、蝶阀及1319060194ISBL普材第一批不锈钢球阀。投标单位应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通过E-mail方式传至百宏石化公司邮箱,商务标书必须包含投标单位近三年同行业业绩。2019年6月29日,盐电阀门公司通过E-mail方式向百宏石化公司发送《商务标书》及《技术协议》。2019年8月8日,盐电阀门公司就上述2个项目分别向百宏石化公司发送了《最终报价单》,报价单第二条载明:“投标方承诺,在投标过程中已完全澄清和披露投标厂商的全部情况,若招标方发现任何违背事实和未充分说明的不良业绩,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方资质及中标后的合同。”基于盐电阀门公司的《最终报价单》,百宏石化公司与盐电阀门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就上述2个阀门招标项目合并签订了一份《不锈钢闸阀、截止阀、止逆阀、针阀、蝶阀、球阀供货合同》,合同固定总价3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百宏石化公司发现盐电阀门公司虚构其与新凤鸣集团发生PTA项目业务,其与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非是PTA项目。2019年8月14日百宏石化公司立即通过E-mail方式告知盐电阀门公司暂停合同履行,暂时不要开保函、不要下料。然盐电阀门公司不顾百宏石化公司的意见执意开出预付款保函并以其已向供货企业支付部分坯料款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百宏石化公司因PTA项目而采购诉争阀门,故投标单位近三年是否有PTA同行业业绩是百宏石化公司考量中标人的重要依据。盐电阀门公司为增加中标几率虚构与新凤鸣集团的PTA项目业绩,而最终获取中标人资格。根据《最终报价单》的承诺,百宏石化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盐电阀门公司对百宏石化公司的反诉辩称:1.百宏石化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盐电阀门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百宏石化公司行使解除权没有基础,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并没有关于百宏石化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的约定,且盐电阀门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是要约,而非合同,《供货合同》的附件也未包含报价单。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6月25日,百宏石化公司将“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5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采购不锈钢阀门招标项目向盐电阀门公司在内的投标单位发出《技术招标单》,盐电阀门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百宏石化公司发送《商务标书》及《技术协议》,应百宏石化公司要求,盐电阀门公司于8月8日向百宏石化公司发送2份《最终报价单》以确定合同最终报价。2019年8月9日,盐电阀门公司与百宏石化公司签订《不锈钢闸阀、截止阀、止逆阀、针阀、蝶阀、球阀供货合同》(简称《供货合同》),合同固定总价款为3100万元。2019年8月23日,盐电阀门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百宏石化公司出具由中国银行盐城分行开立的以百宏石化公司为受益人金额310万元的预付款保函;同年8月29日,百宏石化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邮箱告知盐电阀门公司暂停执行《供货合同》;同年11月9日,百宏石化公司以合同未生效向盐电阀门公司退回该银行保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盐电阀门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3698号公证书及《技术招标单》、《技术协议书》,证明在《技术招标单》中没有任何“近三年业绩是否有PTA同行业业绩是考核中标人资质的重要依据”的表述,也没有完成几个PTA项目的量化指标标示;《技术协议》的签署也可以证实百宏石化公司认可盐电阀门公司的生产资质和能力;2.[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3697号公证书,证明百宏石化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邮箱告知盐电阀门公司暂停执行《供货合同》;录音光盘,证明双方协商过程中百宏石化公司从未指出盐电阀门公司虚构与新凤鸣集团的业绩,百宏石化公司暂停履行合同是为了迫使盐电阀门公司降低合同价格;3.律师函及签收证明,证明盐电阀门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发律师函给百宏石化公司,终止《供货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百宏石化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签收;4.《采购订单》、《采购定单》、差旅货单证,证明因合同商谈、签订的差旅费;5.《合并利润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证明按15%的利润率计算可得利益的依据。庭审后,盐电阀门公司补充提交了《扣款说明》、《证明》,以证明预付款损失。

百宏石化公司质证认为,1.对[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3698号公证书及《技术招标单》、《技术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技术招标单》第2条已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商务标书中列出近三年同行业业绩,证明百宏石化公司极为重视中标人在PTA行业的业绩;2.[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369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百宏石化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便已告知盐电阀门公司暂停履行合同,并非2019年8月29日才告知;对录音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录音内容不完整,不能体现各方真实意思,录音未经另一方同意,来源不合法;3.对律师函及签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盐电阀门公司有寄该律师函给百宏石化公司;4.对《采购订单》、《采购定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体现是盐电阀门公司为履行诉争合同支付的定金;差旅费单证无法证明是为履行诉争合同产生的费用;5.对《合并利润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报表与本案无关,不具备任何参考价值,盐电阀门公司的财务报告仅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不能证明本案的可得利益。对盐电阀门公司庭审后提供的《扣款说明》、《证明》质证认为是出具单位为配合盐电阀门公司出具的,不是客观事实。

百宏石化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投标人近三年业绩表》、《采购合同》,证明盐电阀门公司在商务标书中虚构其于2017年向新凤鸣集团PTA项目出售阀门的事实,采购合同体现盐电阀门公司是向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的MTO项目供应阀门而非PTA项目的事实;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从事PTA(精对苯二甲酸)项目的经营资质,不可能因PTA项目向盐电阀门公司采购阀门;3.《最终报价单》,证明约定:若盐电阀门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任何违背事实的陈述,百宏石化公司有权取消盐电阀门公司投标资格及中标后合同;4.往来邮件,证明百宏石化公司发现盐电阀门公司虚构业绩时,便及时通知盐电阀门公司暂停履行合同。

盐电阀门公司质证认为,1.对《投标人近三年业绩表》、《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内容及目的。新凤鸣集团与百宏石化公司同属生产聚酯纤维的石化企业,该集团下属的新凤鸣石化与百宏石化同属PTA项目,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纤维就是用PTA材料作为主要原料来生产的,所以盐电阀门公司制作业绩表的员工误以为提供的《采购合同》是PTA项目,误将4份《采购合同》作为PTA项目的业绩,并非故意虚构业绩;2.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纤维就是用PTA作为主要原料来生产的;3.对《最终报价单》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4.对往来邮件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件邮箱不是双方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的买方指定邮箱,合同条款明确规定,除了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其他电子邮箱及其他发送方式均无效。

本院对盐电阀门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百宏石化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技术招标单》的内容明确要求“商务标书必须包含企业资质证书、近三年同行业业绩及……”,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录音光盘记录了盐电阀门公司负责洽谈合同的员工徐彬与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合同履行进行沟通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该律师函仅以律师的名义向百宏公司发出函件,函件的内容没有加盖盐电阀门公司的印章,该部分内容不能直接认定为当事人盐电阀门公司的意思表示,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4的《采购订单》、《采购定单》不能直接认定是损失,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证据5中第三方公司的报表与本案无关,其他报告不能认定合同利润15%,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扣款说明》、《证明》不能客观反映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真实情况,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对百宏石化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盐电阀门公司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投标人近三年业绩表》是盐电阀门公司参与诉争合同投标向百宏石化公司披露的信息,其中所体现的于2017年与新凤鸣集团PTA项目签订阀门买卖合同的业绩,盐电阀门公司辩解称系因“制作业绩表的员工误以为提供的《采购合同》是PTA项目,误将4份《采购合同》作为PTA项目的业绩,并非故意虚构业绩”,该理由难以让人信服;且根据百宏石化公司发出的《技术招标单》的内容明确要求必须包含“近三年同行业业绩”,故可认定盐电阀门公司在制作《商务标书》时,故意将本不属于PTA项目的与新凤鸣集团的合同虚构成PTA项目。往来邮件是由百宏石化公司负责洽谈合同业务的员工发给盐电阀门公司负责洽谈合同业务的员工,发件的邮箱不是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往来邮件必须通过指定邮箱发送,故可认定该邮件仅是百宏石化公司的该员工个人的意思传达,不能直接认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除上述无争议事实外,本院对案件其他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1.百宏石化公司向盐电阀门公司发的《技术招标单》明确要求投投标人“商务标书必须包含企业资质证书、近三年同行业业绩及……”。

2.《最终报价单》第二条内容:“投标方承诺,在投标过程中已完全澄清和披露投标厂商的全部情况,若招标方发现任何违背事实和未充分说明的不良业绩,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方资质及中标后的合同。”

3.盐电阀门公司向百宏石化公司提供的《商务标书》中的《投标人近三年业绩表》故意将本不属于PTA项目的与新凤鸣集团的合同虚构成PTA项目。

2019年8月14日,百宏石化公司负责洽谈合同的员工通过邮件向合同指定盐电阀门公司的邮箱告知“关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不锈钢阀门供货合同(合同编号20190809238),预付款保函暂时先不要开。不要下料,等我司通知,谢谢配合”。

5.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合同是否履行进行多次沟通,录音记录体现:(1)2019年9月5日,盐电阀门公司派代表与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沟通,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称“因为说你们在PTA行业上面相对的业绩会比较少,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价格贵了200万。……他们在8月14日通知一个就是说这个还没有中标的……就这发了个邮件给你了。”(2)2019年9月18日,盐电阀门公司负责洽谈合同的员工徐彬致电百宏石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徐彬问“我这个合同放在就暂停,一直停着还是怎么弄的?”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称“没有,我去找别人定了……”徐彬接着问“现在是总裁这边已经把这个定给另人了是吧?”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称“嗯,先订给别人了……”(3)2019年9月23日,徐彬再次致电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彬称“我们老板还是想过来再对这个事情沟通一下”,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称“这个合同已经就直接给人家去了……”徐彬说“如果您这边是取消,或者您当时应该给我小徐这边或者公司这边一个函件,因为我们还是积极想促成这个合同。”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说“不要出什么函件了”徐彬说“总裁的意思说是这个事就没必要再过来再谈了是吧?”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称“我不能买两倍,我用不完。”根据双方的对话内容本院认定:1.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表示因盐电阀门公司在PTA行业的业绩较少及合同价格贵了200万元,所以由公司的员工向盐电阀门公司发邮件告知预付款保函不要开、不要下料;2.百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向盐电阀门公司负责洽谈合同的员工徐彬表示不履行《供货合同》。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诉争《供货合同》未能履行应由谁承担过错责任?二、百宏石化公司应否向盐电阀门公司赔偿因合同未履行的各项损失?三、诉争《供货合同》是否应解除?

一、关于诉争《供货合同》未能履行应由谁承担过错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百宏石化公司明确要求投投标人“商务标书必须包含企业资质证书、近三年同行业业绩及……”,可见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对“近三年同行业业绩”要求的重视。盐电阀门公司在向百宏石化公司报送《商务标书》中的《投标人近三年业绩表》故意将本不属于PTA项目的新凤鸣集团的合同虚构成PTA项目,该虚构业绩的行为足以误导百宏石化公司对选择中标人的判断;其次,双方于2019年8月9日签订本案诉争的《供货合同》后,百宏石化公司负责洽谈合同的员工即于8月14日向盐电阀门公司传递暂不要开具预付款保函、不要下料的信息。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多次沟通,沟通中百宏石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表示暂停合同履行是因盐电阀门公司在PTA行业的业绩较少及价格贵了200万。有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多次沟通过程中,百宏石化公司均没有对盐电阀门公司虚构PTA项目业绩的行为提出质疑,可见百宏石化公司沟通过程中尚未发现盐电阀门公司在《商务标书》中虚构PTA项目业绩的行为,最终百宏石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表示不履行已签订的《供货合同》。据此可判断百宏石化公司是因怀疑盐电阀门公司承接PTA项目的能力及感觉价款较贵而决定单方违约不履行《供货合同》。盐电阀门公司为取得合同的中标虚构业绩,违反商业诚信,其错在先;百宏石化公司在未发现盐电阀门公司虚构业绩时即决定单方不履行合同,有违契约精神,其错在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百宏石化公司应否向盐电阀门公司赔偿因合同未履的各项损失?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8月9日签订《供货合同》后,8月14日百宏石化公司负责洽谈合同的员工即向盐电阀门公司传递暂不要开具预付款保函、不要下料的信息,在得知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盐电阀门公司仍于8月23日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如果因此造成损失,则盐电阀门公司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最终报价单》作为合同要约,盐电阀门公司已作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最终报价单》的承诺,百宏石化公司在发现盐电阀门公司有“任何违背事实和未充分说明的不良业绩”后是可以取消已中标后的合同,若百宏石化公司能及时发现盐电阀门公司虚构业绩的行为,则可根据《最终报价单》的要约行使撤销权。鉴于盐电阀门公司虚构业绩以取得合同中标,其过错在先,对盐电阀门公司请求百宏石化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诉争《供货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供货合同》后百宏石化公司即由其员工向盐电阀门公司传递暂停合同履行的信息,后又通过合同指定的邮箱向对方正式告知合同暂停履行,后来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沟通过程中,百宏石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表示不履行签订的《供货合同》,且百宏石化公司并于2019年11月9日向盐电阀门公司退回银行预付款保函。至此,百宏石化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已单方解除合同,并已告知盐电阀门公司。诉争的《供货合同》已由百宏石化公司单方解除,无需再由法院作出判决解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盐电阀门公司在与百宏石化公司订立本案诉争的《供货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PTA项目业绩的行为误导对方签订诉争的《供货合同》,而百宏石化公司不是因发现盐电阀门公司上述虚构PTA项目业绩并依法行使撤销权,即单方解除已签订的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盐电阀门公司请求百宏石化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诉争的《供货合同》已由百宏石化公司单方解除,无需再由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对百宏石化公司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54127元,由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98400元,由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荣业

审 判 员  黄东来

人民陪审员  李巧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李汝乔

书 记 员  林巧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