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924号
申请人: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工业园区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泽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价值95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张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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