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5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久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水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牛海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久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市久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秦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