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久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阳市久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久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水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牛海峰,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久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774号之三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三六九家具城院内,属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直接向甲乙双方所管辖人民法院起诉为由驳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774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颖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