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永丰轧辊有限公司

***与唐山永丰轧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5628号
原告:***,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永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王各庄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永丰轧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