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崔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王各庄西南。
法定代表人:杨文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水**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8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甘肃天水市,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亦为天水市秦州区。故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的交提货方式、地点为汽车运输买受人(原告)厂内而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唐山市丰润区没有法律依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8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