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423号
申请人:常州市常泊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493148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共昌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共昌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4811623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常泊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泊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共昌轧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申请人常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保全费催缴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保全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泊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市常泊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