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191民初15142号
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松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与被告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恒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2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917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30日与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螺杆空压机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值1052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积极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270000元,剩余78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易安公司共欠原告恒力公司货款775800元、利息191786元(从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共计967586元。愿分期支付,具体是: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12月及2018年1月、2月、3月每月的15日前各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货款175800元于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易安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恒力公司有权就货款余额及利息191786元申请执行。
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恒力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易安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3546元,减半收取6773元,由被告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应由被告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