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5民初1221号
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临、刘鑫(实习),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
法定代表人李安红。
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修理款及质保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申艳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