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81号
原告:湖南赛盈暖通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998641314,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6号亚商大厦A栋、B栋及地下室183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剑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3504004W,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二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赛盈暖通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剑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赛盈暖通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 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