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2民初2114号
原告陕西范玺家具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陕西范玺家具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陕西范玺家具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涉及证据众多,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较大为由对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