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龙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951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东,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东,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四川龙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凉水村2组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BH6JWXR。
法定代表人:秦伟,四川龙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波,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交纳30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龚陵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少华
书 记 员 张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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