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诺信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管业有限公司、四川诺信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5执保221号
申请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诺信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诺信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564463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2)晋0525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四川诺信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17810.47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保全标的564463元未能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晋0525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