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坤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福源天籁国际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WN533X。
法定代表人:宋中荣。
被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0495797。
法定代表人:陈忠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921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坤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67062.3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5万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余有178.9063万元及利息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扣划24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余下款项,本院作出(2020)川1921执19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在通江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承揽的通江县广纳镇至××乡××路××段建设中的工程款250万元予以扣留并提取,但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1执19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