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8525号
原告:成都宏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苟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2幢11楼5号。
法定代表人:罗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宏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宏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成都宏润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