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5188号之二
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星光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9049381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2幢1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454309。
法定代表人:罗江,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9元,保全费1,539元,由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