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民初12681号
原告: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唐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王唤平、张玉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卫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禹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