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1民初595号
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7792786J。
法定代表人:李呈河,经理。
被告: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中州铝厂二号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1173517788M。
法定代表人:姜小凯,经理。
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庭审前,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后以愿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不违反相关法侓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