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民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德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民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9271号 原告:佛山德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田环村二队**厂房自编8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4543400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民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52号12栋2层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73JJ03R。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德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华民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88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57881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2021年6月-2021年10月,原告向被告供货抗裂砂浆、砂浆王材料共计73421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向被告开具7342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6月26号,被告付款7200元,2021年9月30号,被告付款8340元,至今仍有57881元货款未支付,被告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院对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88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前述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逾期支付,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支付利息予原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结合原告损失及诉请,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以57881元为本金自原告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之日即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华民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7881元及以57881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德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德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04元,减半收取计623.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