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财保118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所地**市海崖小区42号楼东丰新大院。
负责人:鞠刚,经理。
被保全人:**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幸福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经理。
申请保全人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支行37×××35账户上的存款6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至6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