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电力安装大卫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电力安装大卫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02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荣执字第1422-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