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2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荣行初字第7号
原告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幸福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粱焱,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成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