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648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267803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3元,减半收取686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