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865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施工款685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网络安装业务,被告系开展网络入户业务。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原告为被告从事光纤入户安装业务,为被告开展堤头社区、海宁皮革城、奥特莱斯、普罗旺斯、华兴大厦、**一号、水岸鑫城六期悦湖会小区安装光纤入户,后于2019年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单,认可截止2019年10月10日剩余208550元施工费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140000元,剩余68550元至今未付。原告提起诉讼。
远博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远博公司出具的《小区费用汇总》及《项目完工汇总表》显示:截止2019年10月10日剩余未支付施工款为208550元。
诉讼中,***陈述其于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为远博公司提供网络安装业务,远博公司出具《小区费用汇总》及《项目完工汇总表》后支付140000元施工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8654号民事裁定,冻结远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5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为远博公司提供网络安装业务,远博公司出具《小区费用汇总》及《项目完工汇总表》后,仅支付14万元,剩余68550元未付。故***要求远博公司给付6855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工款68550元。
被告郑州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账号62×××7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保全费706元,由被告郑州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