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万强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1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2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万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开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华祥,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丽,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勤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舒圣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舒从斌,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股东。
再审申请人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万强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7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科公司)申请再审称:南科公司与成都万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未实际履行;即使该《付款协议》已实际履行,依据万强公司、成都千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嘉公司)等共同向南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万强公司已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了千嘉公司,南科公司已向千嘉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包括南科公司承诺向万强公司支付的加急费11万元,而千嘉公司在本案中已将该11万元支付万强公司;南科公司无违约事实,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南科公司向万强公司支付报酬、报酬数额及违约金等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就案涉青白江怡城北居安置房变配电设备工程,南科公司与千嘉公司签订变配电设备采购合同,千嘉公司与万强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上述两份合同的履行中,南科公司与万强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对千嘉公司与万强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中关于应支付给万强公司的承揽报酬进行了重新约定,在万强公司与千嘉公司合同约定的承揽费的基础上,南科公司承诺多支付11万元的加急费,该约定虽然处分了千嘉公司分别与万强公司、南科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相应内容,但系万强公司与南科公司的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万强公司和南科公司应具有约束力。南科公司收货人员在《对账总结凭据》上签字确认,表明万强公司已经按照《付款协议》完成了所有承揽和安装任务,南科公司未按约定向万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南科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付款协议》未实际履行;南科公司无违约事实,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南科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万强公司已通过《情况说明》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了千嘉公司的意见,与《情况说明》仅记载了各方对款项支付方式和条件约定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南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 庆
代理审判员 牟 琼
代理审判员 王代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