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执62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展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熊 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邓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