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南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999号 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59号四季花语2领寓1幢20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2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南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