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454号
原告: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梅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92090213Y。
法定代表人:王建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自鹏,石家庄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幸福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723N。
法定代表人:宁颂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璇,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1元,由原告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彦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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