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75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桃生,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幸福东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723N。
法定代表人:黄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丽,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陉山大道路北风景线底商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580974820C。
负责人:魏景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该公司内勤。
原告***与被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