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6444号
原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幸福东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英
委托代理人:张树伟,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