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生,汉族,住新乐市东长寿村。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新兴路新北巷。
被执行人: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颂凯。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沙流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8540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