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城华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某某、四川金城华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1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发,男,1972年1月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四川金城华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 原告**发与被告***、第三人四川金城华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发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四川金城华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发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4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克康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