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05民初94号
原告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书记员 米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