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执77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7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6880375.76;2.向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41012.00元,申请执行费6180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以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存款,经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9月7日发放执行款344850.00元,申请执行费5150.00元;2020年8月11日***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50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10月19日发放执行款492600.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于2020年10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乙方(***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分2次将该案执行余款全部结清。即: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8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剩余款一次性给付;二、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还款协议履行,甲方(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要求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三、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2020年10月31日***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80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11月3日发放执行款8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7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