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2民初6519号
原告:广东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台山市**湖外商投资示范区**湖大道**号(**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庆(特授权代理),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系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巷武汉信息港武汉信息港。
负责人:常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梅(特别授权代理),女,系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系统集成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怀(特别授权代理),女,系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系统集成分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住所地武汉市**湖区鑫桥高新技术产业园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梅(特别授权代理),女,系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系统集成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怀(特别授权代理),女,系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系统集成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电信系统集成分公司、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21元减半收取12,910.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2,970.50元由原告广东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毅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