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2民初2003号
原告深圳市法特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银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兴东、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法特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法特力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法特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法特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法特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召祥
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