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菊乐路口1栋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谦,女,系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小华
审 判 员 张艳秋
审 判 员 夏小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琼琳
书 记 员 卢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