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亨茂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6217号之二
原告:****亨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ELGE2P。
法定代表人:涂桂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耀,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95911560T。
法定代表人:罗祥富。
原告****亨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亨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亨茂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亨茂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亨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