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嘉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5288号
原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惠,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金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青山火炬大厦1栋1单元12-13层1205室1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恒忆格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城光丽嘉睿(宁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金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恒忆格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付款请求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翠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