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鄂0117民初3255号
原告:**进,男,汉族,1984年03月08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0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9591156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进诉被告***、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武汉恒大科技旅游城公建2#地块公寓砌体改造工程。2021年3月,原告经工友介绍至该工程处从事泥工工作,被告***系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原、被告双方约定劳务费为300元每立方,2021年6月完工。2019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下欠原告劳务费5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进劳务费51,0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0月1日前付26,000元,2024年5月1日前付25,000元;
二、原告**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进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