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781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新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