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3549号
原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7层1号。法定代表人:**。原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向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