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财保283号
申请人:江西省江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内A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7553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406936。
委托代理人:熊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230995。
被申请人: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95911560T。
法定代表人:罗祥富。
申请人江西省江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40361.39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江远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40361.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