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0922民初161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高公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工,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高店乡高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44637100G。
法定代表人:高公平。
原告***与被告高公平、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公平、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至结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高公平及其所在的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取得大悟县黄麦岭产业园还建房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2017年1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进行了结算,高公平出具了《***还建房结算单》一份,载明:截止2017年1月23日,二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340000元。其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二被告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了30000元。后来,原告找二被告催要时,二被告找理由拖延、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公平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欠工程款310000元是事实,是原告与被告结算的,结算单是被告出具的,后来别人又给了原告30000元;要求原告考虑放弃利息的主张。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大悟县联营建筑公司的起诉;被告高公平在结算单上注明:**成就是本案原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公平所欠原告***工程款310000元,定于2019年1月10日前给付15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16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高公平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