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店乡高店街。
法定代表人:高公平。
被执行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吕王镇大理石厂。
法定代表人:汪忠明。
本院在执行***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