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鄂0581执1158号
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
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中院作出的(2022)鄂0581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本金1966567.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为:以1739910.63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5%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以226656.74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5%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
二、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2586.68元。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