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324号
原告:远安盛世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326049779X,住所地远******门路盛世中央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182567197M,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望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住所地远*********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远安盛世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远安盛世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安盛世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安盛世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远安盛世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