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322号
原告:远*****逢逢快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5MA4C0Y542Y,住所地远*****东门路一号。
负责人:***,女,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182567197M,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望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住所地远*****鸣***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远*****逢逢快餐厅诉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远*****逢逢快餐厅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逢逢快餐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逢逢快餐厅撤回对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远*****逢逢快餐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