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旌阳区永合建材经营部、四川兴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3财保293号
申请人:旌阳区永合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阳安大道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7WXAH1J。
经营者:邓志达,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向阳街31号A-1幢7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47GKW29。
法定代表人:谢豪。
申请人旌阳区永合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账号为5105********)银行存款57万元,担保人张世均、许碧蓉以其名下位于德阳市青衣江东路二段39号德阳××期××栋××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旌阳区永合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账号为5105********)银行存款57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张世均、许碧蓉名下位于德阳市青衣江东路二段39号德阳××期××栋××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川20**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9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旌阳区永合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熊 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斌冰
书 记 员  易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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