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31民初170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公司水源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